安徽东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东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9民初8725号 原告:安徽东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 原告安徽东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沙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