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1民初925号
申请人:泊头市志勇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泊头市***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1MA0AM4NB3A
被申请人:白城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幸福北大街18号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005699625039
被申请人:***,男,199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申请人泊头市志勇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白城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泊头市志勇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沧州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白城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