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民初7998号
原告:安徽德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070913518Y
法定代表人:王进。
委托代理人:杨胜,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墩上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苏路老菜市**码91320106339340311P
法定代表人:陈溧红。
第三人:张桂荣,男,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安徽德瑞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桂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德瑞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8元,减半收取2204元,由原告安徽德瑞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查玉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方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