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德瑞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苏永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民初7998号

原告:安徽德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070913518Y

法定代表人:王进。

委托代理人:杨胜,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墩上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苏路老菜市**码91320106339340311P

法定代表人:陈溧红。

第三人:张桂荣,男,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安徽德瑞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桂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德瑞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8元,减半收取2204元,由原告安徽德瑞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查玉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方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