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623民初896号
原告:四川舒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鼎屏镇邻州大道2号龙腾锦程大厦1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6899249580。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勤,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广安福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源一街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1T23D.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四川舒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安福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四川舒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舒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舒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广安福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四川舒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