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623执72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舒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鼎屏镇邻洲大道**龙腾锦程大厦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6899249580。
法定代表人:梅泉。
被执行人: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清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75805330Q。
法定代表人:谢世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舒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被双方于2020年8月1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四川舒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本次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623执72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林东
书 记 员 包乘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