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12民初2108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3月2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委托代理人李松杰,河南道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2年8月14日生,住信阳市光山县。
被告驻马店市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7P6E1K。
地址西平县柏城镇护城河路民政局院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市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驻马店市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3986.4元银行存款或查封二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驻马店市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3986.4元银行存款或查封二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晓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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