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8民初4689号
原告:**,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
被告:驻马店市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柏城镇护城河路民政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7P6E1K
法定代表人:祝海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市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驻马店市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查找到被告***、驻马店市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属于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文英
书 记 员  周 飞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