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02执194号之三
申请人:***。
被执行人;安达市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
32292068-6,黑龙江省安达市安虹街办事处12委4区(百花园)301.302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2执194号之三裁定书,于2020年0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安达市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达市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达市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29×××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晶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