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腾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新腾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木垒县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8民初443号
原告:新疆新腾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二街63号向阳小区高层1栋5层1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顾兴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雁春,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木垒县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南路(新疆木垒大酒店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新腾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木垒县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新腾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新腾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素霞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李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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