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执358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09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02月04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
被执行人:河南丰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住地上蔡县芦岗办事处东瑞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2MA3XC4QY2N。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河南丰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02月25日作出的(2021)豫1602民初39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2021年12月07日,申请执行人双方已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剩余部分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1602民初39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爱民
审判员  史卫军
审判员  龚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浪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