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7民初217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宝月村委会旧何村“西塘”(F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5796943381。
法定代表人:彭长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村东平路以北地段(综合楼)三楼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WLXA5F。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了(2019)粤0607民初2175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广东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中国建设银行佛山瀚天科技城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44×××21)。申请人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请求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中国建设银行佛山瀚天科技城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44×××2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邓宁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成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