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东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06行终512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燕,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兵,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肖跃冲。
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丽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行初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前和解阶段,上诉人***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诉。
因上诉人***在审前和解阶段撤回上诉,故不收取二审诉讼费,上诉人***交纳的诉讼费50元经其书面申请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景诚
审 判 员 张雪洁
审 判 员 张 莹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岱燐
书 记 员 杨馨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