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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能(天津)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2民终8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和能(天津)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小房道八街轻工电子园1排1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葡萄棚路26号10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和能(天津)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能电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3民初9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和能电气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称其已与**机电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一审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和能电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能(天津)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和能(天津)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兰 岚 审 判 员  包 颖 审 判 员  王 晶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