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2民终8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和能(天津)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小房道八街轻工电子园1排1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葡萄棚路26号10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和能(天津)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能电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3民初9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和能电气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称其已与**机电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一审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和能电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能(天津)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和能(天津)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兰 岚
审 判 员 包 颖
审 判 员 王 晶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