蚁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蚁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03民初2611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军,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蚁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大干发达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79858125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男,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男,196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诉被告蚁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新军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龙云宏
人民陪审员张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