蚁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蚁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902民初2069号
原告:蚁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为舟山市金博生态园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798581253D。
法定代表人林燕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涉案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恒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719523996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蚁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蚁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蚁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8元,减半计1119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