蚁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蚁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902民初4031号
原告:钱平,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女,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蚁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林燕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钱平与被告***、蚁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免予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程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