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县利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广德县利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广德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宣中民二终字第0019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德县利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桑恩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凌霞,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德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田家刚,广德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璩金来,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德县利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德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德县利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恩义及委托代理人毛凌霞、被上诉人广德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璩金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德县利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德县利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德县利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广德县利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继泽
审 判 员  朱 林
代理审判员  陶缘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沈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