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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堰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晓鑫房屋建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16执331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恒堰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房屋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原告上海恒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房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房屋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上海恒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因此,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2016)沪0116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国强
审判员  顾红顺
审判员  章 跃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陶天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