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民初1215号
原告:***,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
被告:***,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
被告:新宁县金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金石镇松枫亭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8578610040B。
法定代表人:李修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东,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新宁县金桥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因***需要完善证据,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迎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辛沐原
书 记 员 王蒙蒙
书 记 员 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