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28执保143号
申请人:新宁县金桥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修树,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新宁县
特别授权代理人:蒋青松,男,1974年4月13日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
被申请人:广西隆林广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世杰
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申请人新宁县金桥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隆林广润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1)湘0528民初170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1月13日进行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湘0528执保143号案件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荣科
书 记 员 倪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