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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审结移交新宁县金桥劳务有限公司、新宁县金桥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528执1159号
新宁县金桥劳务有限公司:
我院审结移交新宁县金桥劳务有限公司罚金一案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强制执行到位200000元。至此,本案已达到了执行目的,也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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