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民初6180号
原告:烟台品格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负****。
法定代表人:吕学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敏,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辉,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磊,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品格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劳动争议经仲裁裁决后,***已先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9年9月2日立案,案号为:(2019)鲁0602民初12643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鲁0602民初1264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卫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