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执3120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巨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产业园董庄路**。
法定代表人:王通华。
被执行人:成都润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玉龙街******
法定代表人:王应。
本院在执行扬州巨人机械有限公司与成都润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余额65584.61元,扣除执行费884元,支付申请人64700.61元。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柒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良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