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正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随州市云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8)鄂1303民督256号
申请人湖北正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经济开发区望城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柯跃
被申请人随州市云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文峰佳苑A区3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正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7年6月2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书》,约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物业服务的“文峰佳苑”小区A区的八台电梯进行维修、保养,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全年维修保养费用为20000元,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付10000元,合同履行半年后再付10000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申请人至今拒不履行支付电梯维修保养费用。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电梯保养维修费用2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随州市云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北正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
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随州市云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皮广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