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神木苗木绿化有限公司

瓜州县西湖乡北沟村村民委员会与武威神木苗木绿化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922民初930号
原告:瓜州县西湖乡北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武威神木苗木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瓜州县西湖乡北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武威神木苗木绿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
原告瓜州县西湖乡北沟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农业园区经营租赁合同》,交还租赁土地;2.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土地租赁费4000元、2018年土地占用费22884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农业园区经营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耕地286.05亩租赁给被告用于发展设施观光农业,租赁期限为9年,租赁地实行先缴费后经营的原则,被告必须在每年1月10日前一次性缴清下一个年度的租赁费用,按照每亩每年800元的标准向原告交纳租赁费,每年租金228840元。2017年被告欠付租赁费4000元未缴纳,并且在履行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种植作物,撂荒耕地30亩,并拖欠电费。2018年1月10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缴纳2018年租赁费。
被告武威神木苗木绿化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涉案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所涉合同履行地为瓜州县,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武威神木苗木绿化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威神木苗木绿化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陆燕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