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602民初13054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住武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威神木苗木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北环西路金羊镇皇台村6组小康住宅小区商业网点*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7月20日,汉族,住武威凉州区羊下坝镇下二沟村*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凉州区天一时代城香榭丽花园**号楼*单元***室。
第三人:古浪县林业局。住所地:古浪县昌灵路林业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季玉有,系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万帮,甘肃万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威神木苗木绿化有限公司、第三人古浪县林业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2018年12月6日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威神木苗木绿化有限公司、第三人古浪县林业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威神木苗木绿化有限公司、第三人古浪县林业局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武威神木苗木绿化有限公司、第三人古浪县林业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30元,减半收取891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