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0602民初5821号
原告:武威神木苗木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1,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住武威市。
被告:**,住武威市。(缺席)
原告武威神木苗木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神木苗木绿化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威神木苗木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偿还借款120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事实与理由:**向我公司借款12万元,**于2019年5月31日出具借条一张,我公司于2019年6月1日将上述借款转入**账户,经公司向**多次索要未果,遂提起诉讼。
**缺席,未作实体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9年5月31日,**向武威神木苗木绿化有限公司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武威神木苗木绿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日以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2万元转入**账户,后武威神木苗木绿化有限公司索要未果,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借款应当清偿。**向武威神木苗木绿化有限公司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据,武威神木苗木绿化有限公司按约向**账户转账12万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应当偿还武威神木苗木绿化有限公司借款12万元,武威神木苗木绿化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为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偿还武威神木苗木绿化有限公司借款12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驳回武威神木苗木绿化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子祥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秦汉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