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海立德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宁海立德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金鹏农作物家庭牧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05执9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海立德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经四路22号H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金鹏农作物家庭农场,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洪水镇石岭村47号。
投资人:***,该农场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海立德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金鹏农作物家庭牧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青0105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金鹏农作物家庭农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西宁海立德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000元,并承担以被执行人欠付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被执行人付清欠付款为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违约金,承担诉讼费1936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金鹏农作物家庭农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海立德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金鹏农作物家庭农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宁海立德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现申请撤回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0105执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强斌
审判员  夏方
审判员  严君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季雯
书记员  李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