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海立德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海立德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海东市乐都区金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05执9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海立德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经四路22号H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71051662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金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荒滩村(乐都区现代化农业示范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MA752A6R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海立德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金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青0105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金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宁海立德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5000元,并承担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违约金;承担诉讼费2812元,共计127812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金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金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04641.61元,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剩余23170.39的货款于2020年6月30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0105执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强斌
审判员  夏方
审判员  严君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季雯
书记员  李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