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海立德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海某某冷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05执恢45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海***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710516626T。
法定代表人:李青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5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海***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8)青0105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宁海***冷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02000元、利息5446元,计107446元;被执行人***从2018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货款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17.4%向申请执行人西宁海***冷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未偿还实际款项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76元。
在执行中,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34774元【在(2018)青0105执381号案中执行到位10497.49元】,已转付申请执行人西宁海***冷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宁海***冷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0105执恢4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庄怀宁
审判员 敖 敏
审判员 王艳利
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静兆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