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前海中某某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中某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异661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068534R。
法定代表人邱庆。
委托代理人吴军,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梦洲,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女,汉族,1970年3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邓艳云,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前海中***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79143581。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前海中***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前海中***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889399Y。
法定代表人宋辉。
被申请人上海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76、78号7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66783429XP。
法定代表人张高。
被申请人中航动力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EXB84。
法定代表人宋辉。
被申请人深圳前海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682141。
法定代表人郑英。
被申请人深圳市联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城东路地铁9号线侨城东车辆段综合楼六楼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JPFW7B。
法定代表人宋辉。
被申请人王翠红,女,汉族,1985年1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申请人王均英,男,汉族,1956年3月14日出生,住址山东省莒南县。
被申请人宋秋琳,女,汉族,1966年2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申请人李显威,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申请人贾俊,男,汉族,1981年9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宋辉,男,汉族,1977年9月5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昌乐县。
上列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8825000元的财产。诉讼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房产、股权等财产,被申请人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超额保全股权的查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冻结异议人持有的股权属于保全错误,属于申请人滥用诉权的行为。且根据保全裁定,申请人保全的金额为28825000元,但法院冻结的异议人持有的股权价值2亿元,远超保全标的金额,请求解除对异议人持有的深圳市前海中证华腾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冻结。
申请人辩称,异议人是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适格当事人。异议人持有的股权未经专业评估,无法确认其价值,并不存在超额查封问题。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金额是持续增加的,股市的特殊性导致诉讼保全金额具有不确定性,保全银行账户风险较小,有利于执行。
本院查明,上列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8825000元的财产。2019年6月20日,本院作出(2019)粤0304财保24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等名下价值28825000元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9)粤0304执保4479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本院已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前海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恒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4.2%的股权;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前海中证华腾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涉案股权);查封了被申请人李显威名下位于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圳路东侧纺织品公司综合楼1栋306的房产50%的权利份额;查封了被申请人王翠红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XXXX的房产和位于南山区XXXX的房产50%的权利份额;还轮候查封了被申请人宋秋琳名下一套房产。被申请人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对涉案股权的冻结。异议人还提交了涉案股权的评估报告等材料,其中,河北中联光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出具的涉案股权资产评估报告显示涉案股权净资产评估值为18417.92万元。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本案中,根据异议人提交的涉案股权评估报告可以看出,涉案股权净资产评估值为18417.92万元,涉案股权25%份额为4604.48万元,按照评估拍卖相关规定,首次拍卖以评估价的80%作为保留价,如对上述涉案股权25%份额实行两次拍卖,变现价值约为2946.87万元。本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裁定保全财产金额为28825000元。加上本院已查封的房产等价值,本院目前保全财产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的金额。故,综合考虑本院已查封财产的价值,本院冻结涉案股权25%的份额足以实现保全目的,异议人要求解除对超标的查封的部分涉案股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前海中证华腾实业有限公司75%的股权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霍云波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徐海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思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