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徐汇绿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4民初28721号
原告: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杨泽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宵,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川,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徐汇绿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智明,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绿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薛迎杰,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徐汇绿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徐汇绿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霄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万冯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