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8409号之一
原告: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宣化路3号22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779753697E。
法定代表人:杨泽敏,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贵州黔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蕴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草街办事处玉龙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8892051XP。
法定代表人:朱军。
原告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蕴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了落款时间为2022年12月1日的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蕴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5.45元,减半收取477.73元,由原告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文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郁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