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蕴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8418号之一
原告: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宣化路3号22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779753697E。
法定代表人:杨泽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贵州黔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蕴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草街办事处玉龙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8892051XP。
法定代表人:朱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蕴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3.63元,减半收取666.82元,由原告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兴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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