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蕴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保729号
申请保全人: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杨泽敏。
被保全人:重庆蕴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朱军。
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重庆蕴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重庆蕴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9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执行中,本院作出(2022)渝0117执保70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295000元。2022年11月15日申请保全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前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作出(2022)渝0117民初84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解释</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第一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重庆蕴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29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瑶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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