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保708号
申请保全人: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杨泽敏。
被保全人:重庆蕴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朱军。
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重庆蕴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上海中电电子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重庆蕴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2)渝0117民初8417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重庆蕴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6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王瑶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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