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102民初59号
原告:陀**,男,汉族,1978年5月18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海路20号南宁综合保税区商务中心1号楼3A层3A09-2号。
原告陀**与被告广西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6元,由原告陀**承担。
审 判 员 何 祁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