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9执保1329号
广西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3436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55000000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湖支行、607272709,实际冻结0元;2.交通银行南宁东葛西支行、451060701018160246878,实际冻结0元;3.广西北部湾银行营业部、800111647600029,实际冻结0元;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营业部、9550880205339500240,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15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9民初343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