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0722民初130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海路20号南宁综合保税区商务中心1号楼3A层3A09-2号经营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211043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曾用名***),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