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304民初49861号
原告:广东某某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永泰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某某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永泰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088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154800元(到货款以568000元为基数,2023年3月3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调试款以306720元为基数,2023年7月24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质保款以34080元为基数,2024年6月3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7月3日);3.依法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22年11月签订《佛山市某某水处理有限公司中水回用(一期40000吨/天)技改工程-膜格栅及螺旋压榨机采购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污水处理非标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合同价款1136000元,被告支付价款。
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22年12月22日向原告转账227200元。
根据合同第6条货款支付条件约定:“1、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预付款;2、合同设备货到现场签收之日起15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0%给乙方;3、合同设备安装单机带水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或货到现场120天内(以先到时间为准),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7%给乙方;4、剩余总货款3%作为质保金,单机带水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或货到现场15个月内(以先到时间为准),质保期到期之日起15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原告陆续将相关设备运至被告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其中被告于2023年3月2日签收全部设备,被告于2023年7月24日确认所有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质保期于2024年6月3日届满。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对账单、运输合同、转账凭证、采购合同、到货验收单、调试服务单和验收合格报告、律师函为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已按约定履行安装工作,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908800元(含质保金)和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实质为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金额分期计算,其中到货款一项中最后签收时间为2023年3月2日,履行期限15天,故该违约金计算起点为2023年3月18日;调试款的验收合格时间为2023年7月24日,履行期限15天,该违约金计算起点为2023年8月8日;质保金先到时间为货到现场15个月,即2023年3月2日计算15个月为2024年6月3日,履行期限15天,故违约金计算起点为2024年6月18日。虽双方存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如其违约金计算后年利率达1.095%,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故本院调整违约金年利率为被告第一次违约时的一年期LPR3.65%的4倍即14.6%(详见附表),对超出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缺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永泰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某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8800元;
二、被告广西永泰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某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4年7月3日的逾期付款损失150214.86元(后续付款损失以9088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东某某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54.4元,原告负担4488.83元,由被告负担7165.57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7165.57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表:
截止至2024年7月3日的逾期付款损失表
款项性质
金额
年利率
起算时间
截止时间
计息
天数
逾期付款金额
到货款
568000
14.60%
2023-3-18
2024-7-3
473
108958.18
调试验收款
306720
2023-8-8
330
41049.36
质保款
34080
2024-6-18
15
20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