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西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桂1226执4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城西金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226739957863J。 法定代表人:***,局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被执行人广西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海路20号南宁综合保税区商务中心1号楼3A层3A09-2号,经营场所:(一)南宁高新区创新路23号11号楼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2110436U(8-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广西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桂1226行审4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广西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支付***、***、***、***等38人共计100339元劳动报酬。因被执行人广西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5)桂1226执459号,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0033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环江县华山至驯乐(何家寨)公路工程No.3标段有工程款未结清,本院已作出(2025)桂1226执459号执行裁定书并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广西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环江县华山至驯乐(何家寨)公路工程No.3标段工程款101744.09元,但因该工程目前正在审计而未果。经对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多家法院均有执行案件被执行,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考虑到本案涉及工程审计过程比较漫长,经向申请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释明,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对于本案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405.09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桂1226执4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