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06执2508号
申请执行人:章喜军,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湖北晟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8)鄂0606民初4445号民事调解,在执行章喜军与湖北晟越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寄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位于襄阳市襄州区“中房钻石河畔”小区6号楼1单元3204号房屋的网签备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辉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