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民终1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晟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民族路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16栋D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樊城区长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越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3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7月12日以枣阳市人民法院在2019年3月19日已对枣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的执行异议作出了(2019)鄂0683执异42号裁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湖北晟越建设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枣阳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3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701元,减半收取为15350.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701元,减半收取为15350.5元,由湖北晟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魏俊
审判员苏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