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执3032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07号鑫都大厦15楼。组织机构代码:55371939-X。
法定代表人:王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连佳,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女,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巩祖亮,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系济南祥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执行人:济南祥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山镇高墙王村2号楼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176034-2。
法定代表人:巩念仿,董事长。
被执行人:巩念仿,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系济南祥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山镇高墙王村,实际经营地址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科技佳苑3号楼2楼。组织机构代码:74240885-7。
法定代表人:巩念仿,董事长。
被执行人:巩念信,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执行人:巩念伶,男,1964年1月9日,汉族,系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桓台县。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巩祖亮、济南祥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巩念仿、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巩念信、巩念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历城商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巩念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3013元;二、***、巩念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983013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三、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物即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45号3号楼1-××号房产(权属证书编号:济房权证历城字第××号)申请法院拍卖、变卖,并就价款优先受偿;四、巩祖亮、济南祥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巩念信、巩念伶对上述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巩念仿追偿;五、驳回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62元,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2元,***负担16020元。因***、巩祖亮、济南祥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巩念仿、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巩念信、巩念伶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7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巩祖亮、济南祥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巩念仿、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巩念信、巩念伶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点,邮件被退回。逾期,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2019年7月18日、12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巩祖亮、济南祥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巩念仿、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巩念信、巩念伶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证券等财产情况。经反馈,济南祥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保险、房产及车辆信息,网络银行未开户,在银行有开户信息,但余额较小或无余额,本院未予冻扣。
***名下无证券、保险、车辆等信息,在财付通及银行均有开户,本院依法扣划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2996.48元,已发还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账户余额较小,本院未予冻扣。***名下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楼××房产本案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称双方正在协商解决,故暂不申请评估、拍卖。
巩念仿名下无证券、保险、房产等信息,在银行及财付通均有开户,本院依法扣划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3003.78元,划拨其在财付通账户余额2640.74元,已发还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账户余额较小,本院未予冻扣。巩念仿名下有鲁A×××××号捷达牌汽车一辆,注册日期2010年4月,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不申请查封。
巩祖亮名下无证券、保险、房产等信息,在银行及财付通均有开户,因账户余额较小,本院未予冻扣。巩祖亮名下有鲁A×××××号雪佛兰牌汽车一辆,注册日期2011年11月。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不申请查封。
巩念信名下无证券、保险、房产及车辆等信息,在银行及财付通均有开户,本院依法扣划其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款1354.78元,已发还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账户余额较小,本院未予冻扣。
巩念伶名下无证券、保险、房产及车辆等信息,在银行及财付通均有开户,本院依法扣划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9747.33元,已发还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账户余额较小,本院未予冻扣。
3、本院(2018)鲁0112执1352号案件拍卖案外人宋振光以赃款购买的位于威海市翡翠城××区××房产,本院(2016)鲁0112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上述房产的拍卖款发还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南祥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秋实建筑设备租赁站。济南市历城区秋实建筑设备租赁站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鲁0112执3032号之四、之五执行裁定书,扣留(2018)鲁0112执1352号案件中因拍卖上述房产应发还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南祥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秋实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全部案款。因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还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上述应发还给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案款已被其他案件扣留。本院实际扣留应发还给济南祥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案款67647元,应发还给济南市历城区秋实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案款94593.40元,均已发还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4、执行过程中,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撤回对巩念伶、巩祖亮、巩念信的执行,并申请解除冻结上述三人的银行账户。
5、因***、济南祥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巩念仿、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
6、2019年12月27日,本院约谈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崔连佳,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对本院的财产调查均无异议,称其正与被执行人协商中,不需要本院进行实地调查,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到位181983.51元。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巩祖亮、济南祥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巩念仿、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巩念信、巩念伶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181983.51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唐 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安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