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12执310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5327358A(1/1)。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英丽,女,1986年2月10日,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登记地济南市历城区华山镇高墙王村,现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42408857N。
法定代表人:巩念仿,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市鑫达房地产开发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南路8号鑫达时代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163417070C。
法定代表人:于海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巩念仿,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宋庆芳,女,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于海军,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南市鑫达房地产开发建设总公司、巩念仿、宋庆芳、于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历城商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1月22日,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等财产线索。
2、2018年11月26日,通过EMS向被执行人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南市鑫达房地产开发建设总公司、巩念仿、宋庆芳、于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3、2018年11月22日,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于海军名下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小区××楼××室(证号:历城073873)房屋及地下室及查封被执行人宋庆芳名下的位于济南市××××楼1-105(证号:历城129408)房屋及地下室(证号:历城129407)。上述房产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21日止;本院采取上述措施效力的截止时间是2021年11月21日,超过该时间,原来采取的强制措施效力将自动消失。申请执行人务必在该期限届满30日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对原强制措施进行续行冻结,逾期申请或者未申请续行冻结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相应后果。
4、2019年1月30日,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于海军名下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小区××楼××室(证号:历城073873)房屋、地下室及被行人宋庆芳名下的位于济南市××××楼1-105(证号:历城129408)及地下室(证号:历城129407)。
5、2019年2月18日,2019年2月20日,分别向当事人送达拍卖裁定。
6、2019年3月20日,本院工作人员到拟拍卖房屋张贴拍卖预告。
7、2019年3月20日,本院到拍卖房屋处核实房屋信息,进行现场调查,调取物业费缴纳情况,向于海军配偶告知执行事项。
8、2019年8月9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债权转让合同书等。
9、2019年8月27日,本院裁定变更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10、2019年8月30日,本院通过EMS向双方当事人邮寄送达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书。
11、2020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因该案件已进入执行异议之诉中,申请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2、因被执行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巩念仿、济南市鑫达房地产开发建设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于海军、巩念仿、宋庆芳、于海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及后续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忠林
审判员  李亚明
审判员  张承兵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