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恢90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9月21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高墙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42408857N。
被执行人:巩念仿,男,汉族,1961年5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巩念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历城民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330万元,被告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前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余款280万元于2015年8月1日前付清。二、如被告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前未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则被告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30万元。三、如被告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日前未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80万元,则被告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8月2日起,以330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四、原、被告均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及抗辩,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五、案件受理费19800元,由被告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因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于2015年10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的(2021)鲁01民终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2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二、追加被上诉人巩念仿为(2015)历城执字第185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抽逃资金188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申请执行所涉债务中的款项;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鲁0112执恢907号。
本案执行经过如下:
1、2021年7月2日,本院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向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巩念仿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执行文书,邮件于2021年7月3日签收,但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巩念仿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2、2021年7月2日、2021年11月23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巩念仿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证券、工商等财产情况。经查,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巩念仿名下银行账户资金往来较小,巩念仿名下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ZIB991AP6400636、ZIB041EL0210621两份保单,本院已冻结上述保单的现金价值,因暂不具备扣划条件,本院暂未扣划。未发现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巩念仿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12月29日,本院对**委托代理人王业亮进行终本约谈,王业亮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称不需要进行线下调查,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巩念仿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与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巩念仿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巩念仿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巩念仿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能提供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巩念仿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姬艳花
审判员  赵增磊
审判员  臧传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靳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