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济南志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3390号
原告:济南志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70112677269984G。
法定代表人:张代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济南历城东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42408857N。
法定代表人:巩念仿,总经理。
被告: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11264XD。
法定代表人:王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淄博市桓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志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志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志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志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42元,减半收取计3121元,由原告济南志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翠竹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