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7财保9号
申请人:云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珥季路与环湖东路交汇处博颐城一期A3地块11栋1102号。
法定代表人:郑振仁。
被申请人:云南建投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西站12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
申请人云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建投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073,256.13元范围内申请保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提供3,073,256.13元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云南建投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073,256.13元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云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祖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喻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