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01民初8158号
原告:云南建投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站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0467555U。
法定代表人:宋志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圣博,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7年7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无业,户籍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现住楚雄市。
被告:李世翠,女,1975年6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牟定县人,公司职员,户籍地,现住址,系**的妻子。
被告:赵艳平,男,1988年11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大姚县人,个体工商户,户籍地: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现租住楚雄市。
原告云南建投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世翠、赵艳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云南建投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建投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建投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建投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李世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静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