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民终1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站12号。
法定代表人:刘东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溪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珊瑚路84号。
法定代表人:侯方俊,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黄金魁,男,1969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云南建投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黄金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12月25日死亡,且其继承人均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长 卢 伟
审判员 吴析咛
审判员 殷红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 骐